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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南“天价兰花案”昆明宣判 香港买家一审败诉

来源:昆明网    2014-2-28 18:44:09     作者:留下脚印      编辑:1002     浏览次数:0

[导读]:原告刘女士起诉没有超过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;孟某作为受托人,其向原告刘女士推荐的标的物获得原告确认,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交易时协议成立并生效,涉案物为:一盆特定的两苗未开花的“玉兔”兰花;原、被告双方对涉案标的物交付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和条件没有约定,原告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阮先生拒绝交付标的物。

  66万元购买的天价兰花如今价值已不到百元,香港买家刘亭君女士以7年未收到货为由要求退款,卖家阮金灿则以对方一直不来取货为由拒绝。今天上午,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关注的“天价兰花”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:驳回原告刘女士诉讼请求,本案受理费10559.5元由刘某负担。 

  此前,昆明中院已于2013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,由于双方均不愿调解,法庭并未作出宣判。 

  经法院庭审和质证确认,2006年7月香港居民刘女士到云南丽江旅游结识孟某,得知刘女士想要购买兰花,孟某介绍刘女士认识了云南省鹤庆县兰花养殖户阮先生。2006年10月24日,孟某在被告阮先生家电话联系了刘女士后,将电话交由阮先生与刘女士直接沟通,双方口头达成了购买一盆(两苗)尚未开花的“玉兔”兰花的协议,价格为66万元。此后,刘女士分两次支付阮先生46万元人民币,另外20万元则委托孟某支付,于当月31日付清全部购花款。但刘女士至今未提货,兰花一直由阮先生护养。2010年3月28日,阮先生发短信给刘女士,要求她把兰花拿走。之后,双方产生纠纷。 

 

  刘女士起诉称,2006年10月,她经孟某介绍购买了阮先生的两苗“玉兔”兰花,尚未开花。阮先生称春节前要到北京参加兰展,于是刘女士按要求支付了阮先生人民币66万元,双方约定在北京交付兰花。阮先生到北京后却不接刘女士电话,刘费尽周折找到阮先生,阮先生称花没带到北京。于是,刘女士要求退款,但阮先生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。刘女士遂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购花款,并赔偿此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等。 

  刘女士认为,孟某并非其代理人,不能代其确定交易标的物,由于是通过电话达成交易,她本人始终没有见到过购买的兰花,至今标的物也没有得到确认,故此交易缺乏履行的必要条件,合同应视为无效。 

  被告阮先生及其代理人辩称,刘女士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,且她并未要求将花送到北京。由于她没有能力及条件种植兰花,故要求放在阮先生处寄养,基于当地交易习惯阮先生也同意了。此外,刘女士要求退款的真正原因是2007年底全国兰花市场行情波动,兰花跌价。期间,阮先生曾通知刘女士取走兰花,但对方并没拿走。阮先生称,自己履行了养护、通知等义务,买卖合同依法成立。 

  原告和被告双方在“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,双方交易标的物是否确定,标的物交付时间、地点、方式、条件是否明确”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。 

  法院审理认为,原告刘女士起诉没有超过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;孟某作为受托人,其向原告刘女士推荐的标的物获得原告确认,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交易时协议成立并生效,涉案物为:一盆特定的两苗未开花的“玉兔”兰花;原、被告双方对涉案标的物交付的时间、地点、方式和条件没有约定,原告刘女士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阮先生拒绝交付标的物。 

  法院认为,原告刘女士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能得到支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十二条、第六十一条第(三)项和第(四)项和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,驳回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,作出上述判决。 

  记者注意到,原告刘女士和被告阮先生均未出现在今天的法庭现场,双方代理人到庭听判。 

  拿到判决书后,原告刘女士的代理人谢俊对《法制日报》记者说:“我和我的委托人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,适用法律不当,我们将提起上诉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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